廊财会〔 2017 〕 13 号
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 会计法 > 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冀财会〔 2017 〕 17 号 ) 文件精神,为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修订工作,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 2016 年《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 7月1日 至 7月31日 为各单位自查阶段; 8月1日 至 8月15日 为各单位报送自查情况阶段。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
采取由各县 ( 市、区 ) 、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自查的方式,各县 ( 市、区 ) 和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全面进行自查。
(二)检查内容
1 .会计人员管理情况。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2 .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3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开展内部会计监督。
4 .会计建账情况。是否依法建账,是否存在账外账或 “ 小金库 ” 等行为。
5 .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6 .会计电算化开展情况。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是否满足会计管理的需要。
7 .会计档案保管情况。
8 .会计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阶段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重点关注上年度《会计法》执行检查情况中普遍存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问题及整改情况。今年的检查年限主要是 2016 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进行延伸检查。
1 .各县 ( 市、区 ) 的自查工作由各县 ( 市、区 )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各单位如实填写《河北省 < 会计法 > 执行情况自查表》 ( 附件 1) 和《河北省 < 会计法 > 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 附件 2) 。各县 ( 市、区 ) 将本县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写《河北省 < 会计法 > 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 附件 2) ,于 8月15日 前将纸质版报市财政局会计科,电子版发送到2328165526@qq.com邮箱。
2 .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的自查工作由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 ( 单位 ) 组织实施。各单位如实填写《河北省 < 会计法 > 执行情况自查表》 ( 附件 1) 和《河北省 < 会计法 > 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 附件 2) 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 8月15日 前将纸质版报市财政局会计科,电子版发送到2328165526@qq.com邮箱。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于 8月15日 前直接将纸质版及电子版(附件1和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
3 .市财政局将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不重视、不认真、不按时报送自查表的部门 ( 单位 ) 列入重点抽查范围,开展重点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重点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各县 ( 市、区 ) 、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要高度重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定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一是要查找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各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和落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三是要发现《会计法》与国家政策、制度及实际工作不适应的地方,配合财政部做好《会计法》修订工作,促进全市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市直各部门 ( 单位 ) 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咨询电话 2638022 。 附件 1 和附件 2 的电子表格请自行到廊坊市直单位会计工作 QQ 群中下载,群号 228575254 。
附件 1. 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2. 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廊坊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3日
附件 1
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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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行业: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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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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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金额(数量、内容) |
整改情况 |
1 |
一、会计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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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设银行账户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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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中:银行基本账户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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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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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私设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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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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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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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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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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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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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执行何种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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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会计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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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6 年末实际在岗会计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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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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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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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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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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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四、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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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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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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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资产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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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债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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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所有者权益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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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收入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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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成本费用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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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应缴未缴非税收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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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漏缴欠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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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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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财政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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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五、《会计法》需修订的地方(可附纸另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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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河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汇总填报单位(签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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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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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数量(个)、内容 |
金额 |
1 |
汇总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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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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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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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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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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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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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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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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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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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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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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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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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会计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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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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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私设会计账簿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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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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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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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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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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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单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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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会计机构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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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6 年末实际在岗会计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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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中: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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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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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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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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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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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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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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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资产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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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负债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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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所有者权益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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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收入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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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成本费用不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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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应缴未缴非税收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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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漏缴欠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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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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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财政性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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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可附纸另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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