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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社保科 发布日期:2021-11-25 10:43:23

    一、起草背景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已经到期,需重新制定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制定了 《河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主要来源:省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中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部分由省民政厅管理,用于城乡医疗救助部分由省医保局管理,两部分资金独立下达,分别用于规定用途。


    省民政厅管理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省医保局管理的补助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二)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市县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财力状况、资金结余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并适当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深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根据民政部门、医保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具体的支出科目批复预算。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家庭、个人或有关机构集体账户。


    (三)预算绩效管理


    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各市、县民政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


    年度预算结束后, 县(市、区)民政部门、医保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将本辖区的绩效评价结果逐级审核汇总并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对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下达;各级民政部门、医保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向被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三、其他


    市县财政、民政、医保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医保局负责解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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