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zfxxgk.lf.gov.cn/)或“廊坊市财政局”部门网站(网址:http://czj.lf.gov.cn/)上查阅《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分类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廊坊市财政局各科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廊坊市财政局各科室(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是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部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等。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政府信息通过“廊坊市财政局”部门网站、“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本部门领导的简历、分工、活动、讲话等;本部门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总结;本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及配套的政策解读文件;本部门的重要会议、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活动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部门的政务公告、公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具体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单位内大屏幕、电子触摸屏公开等形式。网上公开网址是“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zfxxgk.lf.gov.cn/),“廊坊市财政局”(网址:http://czj.lf.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市财政局将自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廊坊市财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廊坊市财政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zfxxgk.lf.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财政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廊坊市财政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有关信息见下表。
机构名称 |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209号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1月至5月,9月至12月),14:30-17:30(6月至8月) | ||
联系电话 | 0316—2638400 | 传真号码 | 0316—2638495 |
电子邮箱 | czjbgsgg@163.com |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某科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我们将对被举报者予以调查,若情况属实,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0日
附件1 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doc |
附件2 廊坊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