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报告查验编码:冀234857U5N6。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六十条规定不得有一下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中,没有取得被审计公司的所有财务文件,仅有与我方一人相关的部分转账记录和部分进项发票,没有提供企业实际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缴税票据等等,胡乱编造增值税损失金额和企业所得税损失金额。
没有按照增值税法的计算方式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方式计算,不以实际出发,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望河北省财政厅、廊坊市财政局领导作废其审计报告,给与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相应人员(梁雷、徐贺学)取消其执业资格。
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3--8-3 16:41:32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我局不具备相关职能、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