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自然资源 |
征收对象: | 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标准: | 1.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一、自2016年7月12日起,免收、减收以下不动产登记费。 1.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收的其他情形。 2.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3. 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
政策文件: | 《 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告).pdf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pdf |
不动产登记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08:58:34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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