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税务 |
征收对象: |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标准: | 按照1900元/亩一次性缴纳。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无 |
政策文件: |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10]69号).pdf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892号 ).pdf |
草原植被恢复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6:13:20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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