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发布时间:2023-06-08 14:20:32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交通部门管理
征收对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征收标准: 1.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
2. 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2]529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交财[2021]468号)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