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交通部门管理 |
征收对象: |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
征收标准: | 1.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 2. 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发布时间:2023-06-08 14:20:32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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