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5:44:20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住建
征收对象: 城市道路占用费,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征收标准: 详见标准。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政策文件: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pdf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号).pdf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