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4:36:18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税务
征收对象: 对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首层面积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收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征收标准: 1.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1. 自2000年4月27日起,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 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