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卫生健康 |
征收对象: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征收标准: | 10元/支,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无 |
政策文件: |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20]15号).pdf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 ).pdf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08:56:07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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