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09:14:33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公安 农业
征收对象: 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 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
2. 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3. 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2831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pdf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