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税务 |
征收对象: | 1.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征收标准: | 1.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2.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 |
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_(财税〔2014〕77号).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_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pdf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pdf |
土地闲置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6:00:29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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