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农业农村 |
征收对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标准: | (一)海洋渔业按前三年平均总产值1.5%计征。 (二)内陆水域的渔业资源费按前三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4%计征。 (三)海洋渔业按渔船作业类型、马力、吨位、正式和临时捕捞许可证等不同情况征收。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高于同作业类型的持正式捕捞许可证渔船的三倍。对非沿海渔区的渔船按同等情况加一至二倍征收。 (四)持正式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流动作业类型的每马力年征收7元,定置作业类型的每马力年征收10元,钓钩作业的每马力年征收4元。非机动渔船每总吨位年征收10元。定置、流动混合作业的按定置作业类型的标准征收。对虾渔业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按黄渤海区渔政分局下达的金额指标征收。 (五)新增机动渔船第一年每马力征收60元,新增非机动渔船第一年每总吨位征收100元。渔船变更增加马力和从外省市购进的渔船按新增的渔船标准征收。 (六)海上专项水产品收购船,按同品种捕捞渔船的标准征收。 (七)内陆渔业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界水域由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或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均由同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无 |
政策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pdf 河北省畜牧水产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河北省内陆渔业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冀牧渔[管]字[1992]110号).pdf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畜牧水产局关于修改《河北省渔业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冀牧字(管)字[1991]第262号 ).pdf 河北省渔业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冀牧渔(管)字〔1989〕127号.pdf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6:24:07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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