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仲裁委 |
征收对象: |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
征收标准: |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无 |
政策文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pdf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9】4号).pdf |
仲裁收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09:02:13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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