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23-06-08 14:01:41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税务
征收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一、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文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pdf
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pdf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pdf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16】40号 ) .pdf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