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部门: | 住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 |
征收对象: | 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的市城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均应缴纳配套费。 |
征收标准: | 省定配套费征收标准范围: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80-180元/平方米,县级市规划区60-12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40-90元/平方米,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20-50元/平方米。 廊坊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6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8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廊坊市城区规划区征收标准为住宅12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霸州市城区规划区征收标准为住宅10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三河市城区规划区征收标准为住宅70元/平方米、非住宅70元/平方米;其他县城区规划区征收标准为住宅70元/平方米、非住宅70元/平方米;全市所有城区(市、县(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征收标准,每平方米住宅30元、非住宅30元。 |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
(一)自2016年12月7日起执行。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 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二)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策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pdf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51号附件3,2021年12月修订).pdf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非税管理政策问与答》(第一期)的通知 (冀财非税函[2022]4号).doc 冀财非税函[2022]4号 附件《非税管理政策问与答》(第一期).docx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冀财非税【2022】6号).doc 冀财非税[2022]6号附件 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xlsx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3:35:33
来源: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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