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发布时间:2023-06-08 13:42:52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税务
征收对象: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的用电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1.96875厘/千瓦时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pdf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pdf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财综[2010]9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