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2023-06-08 13:47:35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税务
征收对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征收标准: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明电【1994】23号.pdf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pdf
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pdf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