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

发布时间:2023-06-08 14:09:30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水利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1、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和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2)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3)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五,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二,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百分之十七,水力发电电费收入的百分之十;
(4)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2、设区的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设区的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设区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百分之三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2)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百分之十五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3)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pdf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4号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