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23-06-08 14:18:03 来源:税政科 点击:
执收部门: 税务
征收对象: 娱乐场所、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征收标准: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现行主要
减免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pdf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非税【2019】4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