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廊坊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财监〔2024〕16号)精神,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会计监督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方面,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及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否存在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是否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问题,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虚报支出、使用假发票问题,是否存在非税收入上缴不及时、坐收坐支问题,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房产)报备、管理、收益方面的违规问题,是否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账实不符等问题。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能源、交通、水利、医疗以及村镇银行、粮食贸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或领域,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其中,监督检查对象为国有企业的,须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理。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前)
全市各级各单位对照检查重点,对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针对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于6月17日前形成自查报告(PDF盖章版)报同级财政部门监督评价科(股)。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7日至9月30日)
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市、县财政部门分别成立检查组,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中,选取部分单位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组由市、县财政部门监督评价科(股)人员带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日至10月17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于10月18日前报送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相关内容、处理处罚文书、整改通知书、典型案例(每县至少一个)和工作信息等材料,将PDF盖章版(附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张永苇(联系电话:2638532,电子邮箱:250411714@qq.com)。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认真总结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加强内部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立行立改,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程序,注重效果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做好配合,立行立改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没有死角、没有漏项,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着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被重点检查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资料,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廉洁自律,严守纪律
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保密纪律,要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及中央八项规定等各项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