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廊坊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说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廊坊市财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市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廊坊市财政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廊坊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申请内容包括:(1)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zfxxgk.lf.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财政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廊坊市财政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且本单位作为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答复的方式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附件 廊坊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