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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营造廊坊考区良好形象

发布时间:2023-05-05 14:51:57 来源:会计科 点击:
广大考生: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会上,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林启云指出,“打击考试作弊是今年考试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平公正是考试的生命线,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考试作弊行为重拳出击,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是维护社会诚信和保护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省财政厅在我省召开的考务会上对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明确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人防”与“技防”深度融合,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合力守好考试安全底线。为此,廊坊考区向广大考生倡议“诚信应考”,一起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下面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入刑定罪的相关规定,请广大考生悉知。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