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冀财采〔2021〕12号)要求,廊坊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要求和方法步骤,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和主要做法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从2021年6月开始,8月底结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我市随机抽取了15家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市本级4家,县(市、区)11家,对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2020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市局成立了廊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2021年度廊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对各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组织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下达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各代理机构能够按照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采购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报送了2020年度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三)扎实做好书面审查工作。检查工作组对照检查指标体系逐项核对,并按要求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列出,认真编制了《检查工作底稿》。
(四)认真做好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组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到被检查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情况,确认工作底稿和检查发现有关证据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在采购项目执行中的一些难点、疑点,并对采购过程中应规范的内容、程序等相关具体业务进行了交流,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五)依法做好处理处罚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在河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告。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突出采购需求、绩效管理、公平竞争等要求,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招标代理费、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1个环节。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在具体执业方面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合同档案不规范、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对市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对相关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限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廊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处理信息及时在河北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
对各县(市、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县(市、区)财政局对相关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处理,相关信息及时在河北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