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廊坊市育隆恒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英
公司地址: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A-75号
授权代表:唐作鹏
联系电话:15133690421
被投诉人1: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一号楼2层
联系电话:0316-2920606
被投诉人2:廊坊市教育考试院
单位地址: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一号楼6层
联系电话:0316-5908668
相关供应商:河北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行公司)
单位地址: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二大街A座22号
联系电话:0316-2095259
本机关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廊坊市育隆恒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1310002205981001)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锋行公司所投的核心产品巡考专用500万高清半球摄像机(品牌型号:竞业达JYD-E9401-XYZ)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二:采购中心和考试院在接到质疑人提交的质疑函后,既没有关注到所质疑问题的严重性,更没有聘请专家对问题进行评审认定。并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仅以中标公告没有公示质疑内容为由,简单的否定了质疑人,掩盖了虚假应标严重问题的客观存在,难以令人信服。
二、调查情况
“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于2023年1月3日开标,并于2023年1月5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月10日廊坊市育隆恒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廊坊市教育考试院提出质疑,2023年1月16日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2023年2月7日,廊坊市育隆恒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处理期间因投诉事项须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
经核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
本机关核查了“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第三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其中永清县第一中学、文安县第一中学、文安县第二中学、大城县第二中学、大厂县回民中学、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三河市第二中学、三河市第三中学学考无纸化考试网上巡查系统建设中,要求的巡考专用半球摄像机的技术参数为500万高清。
另查,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对招标文件中上述项目中要求的巡考专用500万高清半球摄像机所投产品型号均为竞业达JYD-E9401-XYZ。
为查明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参数是否一致。本机关依法向投标产品厂商北京竞业达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函》,以查明竞业达JYD-E9401-XYZ产品的具体参数。4月7日,该公司回函称“‘JYD-E9401-XYZ’为考试巡查摄像机系列型号。该型号摄像机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公沪检1941205’,像素为400万”。
再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第二条评标方法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价最低。采购人廊坊市教育考试院于2023年 2月3日与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签署了采购合同,但该合同尚未履行。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调查情况:
2023年1月10日廊坊市育隆恒通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廊坊市教育考试院提出《质疑函》,2023年1月16日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对上述质疑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本中心查看该项目发布的中标公告,公告显示:巡考专用400万高清半球摄像机,品牌:竟业达等,规格型号:JYD-E9401-HSI等,并未显示巡考专用500万高清半球摄像机相关的品牌型号,而贵公司质疑该参数品牌为竟业达,没有事实依据,明显不合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针对招标文件中“巡考专用500万高清半球摄像机”所投产品“竞业达JYD-E9401-XYZ”实际像素为400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经本机关核查,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报价最低,因此,该公司的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被作为基准价,该项投诉成立后,本项目的基准价将发生变化,最终将影响其他供应商的评分结果。据此,本项目无法从其他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2.关于投诉事项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根据上述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事项时,可以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进行答复质疑,但具体是否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质疑事项自行确定。但是,针对本投诉事项而言,根据《质疑回复函》的内容,不能认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阶段对质疑事项履行了核查义务,且质疑回复仅以其公告内容未包括质疑事项为由,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答复内容与质疑事实明显不符。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函》《质疑答复》《项目合同书》《询问笔录》《关于对<关于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函>的回函》等证据证明。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廊坊市教育考试院与河北锋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签署的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投诉事项一成立,本机关不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廊坊市教育考试院、廊坊市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质疑答复内容与质疑事实明显不符的问题,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
在本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中标供应商锋行公司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