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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3-12-18 11:15:16 来源:政府采购科 点击:
廊坊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明白纸

    一、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缓解供应商资金占用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 但不得低于 10%。


    (二)优化保证金管理,在免收标书费用和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前提下,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缴纳无法律依据的任何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要允许企业通过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缩短审核时间,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参与活力。


    三、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


    (一)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各采购单位5 日内未签订合同的,约谈提醒项目负责人; 10 日未签订合同的,约谈提醒项目主管领导; 20 日未签订合同的,约谈提醒单位主要负责人;25日未签订合同的,暂停该单位所有正在履行采购程序项目。


    (二)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


    (三)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


    四、清理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五、政府采购数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
 

    2.工程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标准为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限额为200万元;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限额为100万元)。
 

    3.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数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
 

   (三)自行采购情形:《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同一个二级品目内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可自行采购。


   (四)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以下且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预算单位可以直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