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阳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供应商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投诉事项不能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广阳区政府采购联系方式:
广阳区政府采购投诉电话:0316-2111844
通讯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22号广阳区财政局四楼402室
邮编:065000
邮箱:gycg2111844@163.com